<output id="6xvcs"></output>
      1. <cite id="6xvcs"><span id="6xvcs"><samp id="6xvcs"></samp></span></cite>
        <cite id="6xvcs"><noscript id="6xvcs"></noscript></cite>
        <strong id="6xvcs"><noscript id="6xvcs"><samp id="6xvcs"></samp></noscript></strong>
        <rt id="6xvcs"><optgroup id="6xvcs"></optgroup></rt>
        1. <rt id="6xvcs"></rt>
            <source id="6xvcs"><menu id="6xvcs"><em id="6xvcs"></em></menu></source>
          1. <b id="6xvcs"><form id="6xvcs"></form></b>

              <rt id="6xvcs"><optgroup id="6xvcs"></optgroup></rt>

              <source id="6xvcs"><nav id="6xvcs"></nav></source>
                <tt id="6xvcs"><noscript id="6xvcs"></noscript></tt><rp id="6xvcs"><nav id="6xvcs"><option id="6xvcs"></option></nav></rp>
              1.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
                网址:http://www.carmen-lesson.com   时间:2014-02-17 

                 

                 

                 

                渝府办发〔2013169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是确保项目建设实施,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为切实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根据《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开户银行和账户设立标准

                (一)严格监管银行选择。从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商业银行应为支行级以上银行,且须达到预售资金监管的各项技术条件,并严格遵守国家和我市关于预售资金监管的各项规定。

                (二)规范监管账户设立标准。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专用账户管理,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同一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项目名称为准)建筑规模在 10 万平方米以下的,只能设立一个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建筑规模在 10 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可以设立不超过三个监管账户。监管账户仅限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支取。

                 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行为,加强对预售资金的入账监管

                (一)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行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由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代为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后 10 日内,将购房人支付的购房首付款全额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设置银联 POS机,以方便购房人将购房款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二)加强购房首付款的入账监管。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购房首付款的入账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应以栋为单位,按套提供由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签章的商品房购房首付款的入账金额明细证明。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确保购房首付款全额进入监管账户。对购房首付款未进入监管账户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和按揭抵押登记手续。

                 三、加强预售资金使用审批监管,规范预售资金使用行为

                购房首付款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由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对其支付使用进行监管,专项用于项目后期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与银行、监理公司签订预售资金监管三方协议,使用购房首付款时须经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房地产预售项目进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购房首付款达到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规定的额度后,开发企业即可按照项目主体封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和完成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三个时间节点,向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申请使用购房首付款。对符合用款条件的,由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出具划款通知书,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按照划款通知书明确的金额划款;对不符合条件的,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书面说明理由;对未取得划款通知书的,监管银行不得划款。

                监管账户内的购房首付款不能满足项目建设需要时,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暂停出具划款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筹建设资金,确保项目按时建成交付使用。

                 四、落实预售资金监管各方的监管责任,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检查

                (一)城乡建设、金融及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密切协作,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认真落实管理要求,共同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要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预售项目销售进度、工程进度、预售资金收存使用信息的联网管理。

                 (二)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监管银行选择和监管账户设立标准,督促落实购房首付款及时进入监管账户;建立台账管理制度,对购房首付款的收存实行按栋管理。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进度和购房首付款使用的审核管理,确保购房首付款用于项目后期工程建设。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商业银行执行预售资金管理规定的监督检查。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通知规定,加大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工程监理机构和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应严格遵守预售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收存预售资金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停办理该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其他交易手续。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在申请使用预售资金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建设管理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参加工程招投标活动。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禁止其从事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市城乡建委、市国土房管局依照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 7 12